如何處理業主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一是完善施工合同條款。一些建筑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他們覺得,目前的施工合同都是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依據的,沒有必要修改。事實上,并非如此。雖然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從各個方面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和義務,但仍有許多通用條款沒有規定,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例如,一般條款中沒有規定因增加工程變更而導致工期延長的具體計算方法。
有一個案例,一家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個銀行辦公樓項目,合同約定在180天內完工,但最終實際工期是300天。在竣工結算時,一家銀行以工程延誤為由,對建筑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對工程追加變更提出抗辯,不同意扣除,起訴法院要求銀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后,法院判決建筑公司賠償銀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損失80萬。原因是合同中增加工程量導致工期延長的計算方法,雙方未達成一致。即使有新增工程量,工程實際工期也遠遠超過合理工期,施工單位也未取得工期延長簽證。法院判決一家建筑公司敗訴。試想,如果一家施工企業重視合同的簽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因工程量增加而導致工期延長的計算方法,這種事件就不可能發生。因此,如何完善專用條款對施工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二是注重簽證管理。
簽證對施工企業來說非常重要,特別是一些涉及竣工結算和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要特別注意。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建筑公司能拿到業主延長工期的簽證,建筑公司就可以對業主的工期索賠進行抗辯,避免最終的不利后果。
也有一些建筑企業認為工程量增加是事實,即使沒有簽證,業主也要交錢。事實上,情況并非如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1.2條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后14日內未向監理人提交工程價款變更報告的,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合同變更因此,即使業主確認新增工程量,如果施工企業不及時提出變更工程款的報告,工程款最終也可能無法確認。三是充分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但根據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職工薪酬、材料費等實際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50%以上)購買商品房價款后,承包人對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不支付工程款的,經承包人催告,發包人仍在合理期限內不支付。建設項目的性質適合折價拍賣。學校、醫院等公益性項目一般不在優先補償范圍內。第四,提起代位權訴訟。
一些中標人往往以無法收回外債為借口,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據合同法提起代位求償訴訟。《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化工廠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公司欠化工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提起代位訴訟,直接起訴公司付款。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承包人和發包人已經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手續,發包人確實應該支付工程款卻沒有支付。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主要是指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不以訴訟或仲裁的形式向債務人主張其應有的債權,致使承包人無法取得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超過支付期限,發包人仍未支付。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債務人自己獨有的。完全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以扶養、扶養、扶養、繼承關系為基礎的給付請求權和對勞動報酬、撫恤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金等的請求權。(5)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的到期債權。
承包人直接向發包人起訴的,判決勝訴后發現發包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正當債權。此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到期債權,并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此時,承包人只能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履行債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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