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業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加上: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負責實際施工范圍內所欠工程價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分包商與業主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但因為分包商與承包商簽訂了工程分包合同,實際完成了應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發包人符合建設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建造人條件,分包人有權向發包人追償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但債權完全屬于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范圍僅限于債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本工程,根據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承包人對分包人享有與工程價款相對應的債權。根據分包商與承包人的合同關系,分包商對承包人享有與工程價款相對應的債權。因此,分包商有權根據《合同法》中“代位求償”的規定,向發包人追償承包人所欠的工程款。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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