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是違法分包工程導致拖欠工資;建設項目違反土地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予以清償。
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清償。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無故截留或者拖延支付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工資外,還需要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違反規定的,補發差額勞動者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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