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法院將根據不同情況確定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中規定的開工日期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出的通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確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發出開工通知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滿足開工條件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誤開工時間的,以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為開工日期。(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又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其他文件規定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竣工驗收記錄表,并結合是否滿足開工條件。建筑工程糾紛解決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爭議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溝通、了解,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爭議。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第三人按照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陳述事實和推理,促使雙方作出適當讓步,解決爭議,達成和解的方式自愿協議,以解決建設工程糾紛。這里的調解是狹義的,不包括審判庭主持的調解和仲裁庭主持的訴訟、仲裁程序。仲裁,又稱“仲裁”,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事實判決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端的解決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當事人有仲裁協議,經和解、調解仍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審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為實現其合法權益作出國家強制性保障,以解決糾紛的司法活動。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就仲裁協議達成一致,訴訟只能是解決糾紛的最終途徑。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法院將根據不同情況確定開工日期,如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以實際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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