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受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當工程中發現質量問題或事故時,應停止質量問題部位及其相關部位和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同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2。質量問題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問題的范圍、程度、性質、影響和原因,為問題的分析和處理提供依據。調查要全面、準確、客觀。
3。在問題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正確判斷問題產生的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確定事故處理措施的依據。正確的處理來自對問題原因的正確判斷。只有對充分的調查資料和調查提供的資料進行詳細深入的分析,才能從外到內查清事故的真實原因,去偽存真。
4。事故處理方案的制定是在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有些事故目前還不清楚,沒有造成嚴重惡化,可以繼續進行調查觀察,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資料,進一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預案。
事故處理方案應體現安全可靠、無隱患、滿足建筑物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原則,同意質量缺陷不需要特殊處理的,必須充分分析論證。
5。按確定的處理方案處理質量事故。無論質量事故是否由施工單位責任造成,通常由施工單位負責質量事故的處理。如果不是施工單位的責任,通常由施工單位進行處理。非建設單位責任的,應當賠償建設單位處理質量事故或者延誤工期的費用。
6。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結果進行嚴格檢查、識別和驗收。監理工程師應寫出“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報業主或施工單位,并報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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