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范圍按其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涵蓋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礦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用航空工程、商貿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化工工程、制藥工程等,機械工程、航空航天工程、武器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通信工程、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項目。承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建人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逾期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移交占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為延長期。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計算和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十八條利息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為支付時間:
(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為準;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的,以起訴日期為準。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批準竣工結算文件,按約定處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分別訂立的施工合同,其實質性內容與登記的中標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記的中標合同為結算依據。第二十四條建造合同糾紛,以建造地法為合同履行地。實際施工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為當事人。發包人只負責實際施工范圍內所欠工程價款。第二十七條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筑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保修人和業主或業主對建筑物的損壞都有過錯,他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中會出現一些糾紛,可能是由于合同中的一些條款沒有得到滿足,或者沒有進一步確定竣工時間的情況。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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