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王女士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同時,根據有關法規,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因此,她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示: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不利的結果,一家優秀的企業不應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而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和約束雙方的行為,由此才能為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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