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從兩個方面來界定保密性:一是排除公開信息,已經公開的信息不能成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天敵是“公開”。在司法實踐中,保密的存在通常是從排除公開信息中推斷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同時列舉了幾種披露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披露:,可以認為,相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
(1)信息是人們在其所屬技術或經濟領域的一般知識或行業實踐;
(2)信息只涉及規模、結構,產品零部件的材料和簡單組合,相關公眾進入市場后可通過觀察產品直接獲得;
(3)該信息已在公開出版物或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4)信息已通過公開報道、展覽等方式公開披露;
(5)信件信息可從其他公開渠道獲得;
(6)信息容易獲得,無需付出一定代價。”
其次,它處于一種未公開的狀態,公眾一般不知道。商業秘密應當是處于秘密狀態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也就是說,信息不被任何人向公眾披露,不為公眾所知,也不向不特定的人披露。在審查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時,應考慮以下幾點:(1)審查和確定技術和商業信息的披露程度。對于尚未完全披露的信息,應視為機密信息。如果一個完整的信息只是部分披露,未公布的部分仍應保密。(二)審查確定技術和經營信息的披露范圍。如果信息工具是在特定范圍內披露的,不具有特定性,其他人也不知道,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信息沒有失去保密性。由于業務需要,本單位職工掌握了信息,不能認定為公開,但仍認定其保密性。(三)他人竊取權利人的技術、業務信息,尚未對外傳播的,仍應當承認該信息的保密性。侵權人公開泄露信息后,其保密性將喪失。(四)權利人不得因公開銷售權利人使用其技術和經營信息生產的產品而認為信息已經公開,信息的保密性仍然存在。”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職工隱瞞病情入職,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05借款擔保書是否有效
2021-03-05交通事故傷殘級別
2020-12-23資產具有哪些風險
2021-02-09預付款的作用是什么
2021-01-11網上商城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0-12-31實習協議期是多久
2021-03-18什么是保險理財
2021-03-05飛機延誤險賠償條件是什么
2021-02-07保險責任怎么確定
2021-01-02人身保險管轄是如何規定
2021-03-19人身保險受益人享有什么權利嗎
2020-12-17因車輛丟失同時起訴停車場和保險公司應當如何處理
2020-12-17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投保財產保險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01車輛沒買保險被撞了能走保險嗎
2021-01-15投保后需要維護保險標嗎
2021-03-25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的內容是怎樣的
2020-11-21保險公司精算師制度問題有哪些
2021-01-18拆遷補償不透明,可以申請信息公開嗎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