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如此,在現實經濟活動中,李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私自轉讓他人商業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嚴重。為了制止侵權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我國先后頒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以懲治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本文試就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若干問題作一粗淺的分析。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認定所謂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刑法第21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公眾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權利人,具有實用性,被權利人占有。這一法律規定表明,商業秘密的設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不為公眾所知、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用性和不被權利人利用。我國立法雖然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作了明確規定,但有很大的靈活性。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理解不同,對同一案件的處理往往存在差異,甚至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準確理解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律含義對于正確認定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選取了容易產生分歧和“不為公眾所知”的構成要素進行論述。
“不為公眾所知”,有學者稱之為商業秘密的保密性、原創性和新穎性,其中包含了新穎性和保密性的雙重含義,新穎性更為重要。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不為公眾所知”的消極因素,也就是說,只要它不是行業內廣為人知的一般信息,并且能夠保持與一般信息最小的秘密性或新穎性差異,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然而,商業秘密中信息的新穎程度卻大不相同。有的信息具有很低的新穎性,有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新穎性,可以達到專利法要求的創新程度和創新程度。但是,無論何種情況,只要與行業的一般信息有最小的區別、優勢和利益,就具有新穎性,可以構成商業秘密。當然,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必須客觀,即在同一行業中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實際上并不為公眾所知,而是為公眾所熟知。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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