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的姓名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明示條件,因此,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姓名不具有創設股東資格的效力;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是無效的不屬于權利成立程序,只具有向善意第三人證明權利的功能,故為宣告登記。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并存的情況下,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原則,又要考慮具體事實,綜合分析,形式和實質。也就是說,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并存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當采用形式主義規則來體現股東姓名申報登記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意思表示分為外在表現和內在表現。當外在表達與內在表達不一致時,應以“善意”來考慮。因此,為了追求真理,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應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采用實體規則。第二,名義股東的含義,又稱名義股東,有時又稱資本化股東,是指一方與另一方約定只以其名義參與設立公司,實際上不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另一方投入,不出資的一方是名義股東。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公司投資者不愿意以真實身份參與公司,而是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的營業收入,以他人的名義為公司命名,使他人成為公司正式意義上的股東,并成為投資者他們自己實際上在幕后享有股東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是實際股東,另一個是名義股東。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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