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剩余財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直接體現在受益權、轉讓權和剩余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獲得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清償對公司所有債務人的債務后,公司的全部財產仍然存在。也就是說,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權利優先于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各國公司法一方面規定股東有權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在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剩余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所欠稅款和公司債務后,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處以罰款;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的,對公司財產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按其犯罪的先后順序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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