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曾多次被一些企業投訴:許多案件難以追究刑事責任,50萬元的起征點是否過高?記者10日從深圳市檢察院采訪獲悉,該院已起草完善立法建議,希望加大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打擊力度。目前,該提案已提交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處理。
深圳華為公司的多項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如研發人員唐某將華為某產品的源代碼以120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家公司,導致該公司技術秘密被泄露,對運營造成不利影響。經評估,該產品的源代碼價值為2億元。唐某報案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因無法確定損失金額是否達到侵犯商業秘密罪50萬元起罰,故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家公司的員工把公司的投標方案賣給競爭對手,得到6萬元。信息泄露導致該公司數百萬元競拍失敗。但由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未達到最低起訴金額50萬元,競買失敗是一個原因,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
類似的案例更多。去年12月10日,深圳市檢察院刑法保護研究中心召開專題研討會,在研討會上,企業集中反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眾多,并有很大的修改空間,被作為提交立法建議的切入點。據介紹,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侵權行為必須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相關司法解釋將“重大損失”界定為:一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二是造成債權人破產或其他嚴重后果。其他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因商業秘密的喪失而喪失競爭優勢和市場。
根據多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訴”,研究中心建議將“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從50萬元降低到25萬元;“重大損失”可以綜合考慮企業預期利益損失、產品積壓價值金額、商業秘密成本等投資與債權人破產。在今年全國兩會上,麥×良等30名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共同向大會提交了《關于修改刑法第219條的議案》。
深圳市檢察院建議,定罪標準由50萬元降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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