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根據其作為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從立法意圖看,公司之所以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是為了保證老股東能夠行使優先購買權控制公司,維護其既得利益。歸根結底,這還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力合作和資本合作的雙重特征所決定的。人類合作的本質要求股東之間進行強有力的合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新老股東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將對老股東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保護公司的人身合作,法律賦予老股東優先選擇是否接受新股東合作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一方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條件不得比另一方更為有利。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但這一規定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與本規定具有相同的實質,但更具可操作性,應適用于合營企業。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迸c舊《公司法》相比,有了較大的改進,規定更加明確,具有可操作性:(1)明確了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處理方法: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購買;(2) 具體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更加明確:轉讓人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轉讓人應當將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等基本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轉讓人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3)轉讓人的表決權被剝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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