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處罰金。
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盜竊、利誘;(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所取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 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為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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