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在什么情況下會喪失資格?
1、所持股份已轉讓
<2、股東義務未按公司章程履行,但已注銷公司名稱
<3、因政府處罰被剝奪股東權利<4、,公司減資、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股東資格的取得和股份的繼承股東資格的取得包括原取得和后取得。原始收購是指直接向本公司認購股份,包括收購設立和增資。為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公司的實際出資和法定設立。依法設立公司是投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如果投資者繳納出資,但公司未能成立,投資者就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也就是說,投資者的身份隨著公司的成立而轉變為股東。沒有公司,股東的資格是不可能的。設立過程中不存在股東資格、設立失敗或者設立無效。通過增資取得股東資格,有必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股東會決定。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除了按照出資協議出資外,公司股東大會還必須按照程序作出有效的增資決議。實際上,公司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內部法律關系;另一種是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繳納出資的外部法律關系。前者由公司法調整,后者由普通民法調整。后者的效力受前者效力的制約,即增資未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即使投資方與公司達成投資協議并實際支付資本,投資協議將因公司增資無效而失效,投資者不具備股東資格。《公司法》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更為嚴格。發行新股除股東大會決議外,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該決議仍然有效。因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要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經主管部門批準,投資者按照約定認繳出資。關于出資與股東資格的關系,筆者認為應根據各國對公司資本概念的實施情況而有所不同。采用法定資本制度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資本到位的確定有嚴格的要求,而采用授權資本制度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較低。因此,在法定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之間不必建立一一對應的法律關系,但在實行法定資本制度的國家,應當根據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情況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首先承擔股東的相應義務,才能享有股東的相應權利。股東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是保證公司資本真實性和維護公司交易安全的保證。但是,無論缺陷投資者是否具備股東資格,都應區別于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如果是重大瑕疵,即完全沒有出資,則根據上述分析,瑕疵投資者不具備公司股東資格;如果出資不完全到位,則應當具備股東資格,因為其已經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除非公司因出資嚴重不足而未設立。瑕疵投資者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其股權瑕疵。一方面構成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也構成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害。同時,股東的權利也受到限制。連續收購又稱繼承收購或衍生收購,包括轉讓收購、繼承收購、贈與收購和因公司合并取得股東資格。轉讓收購是最常見的后續收購方式。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公司,股東的出資都可以轉讓。但由于公司性質不同,對股東出資的限制也不盡相同。
股東的出資,通常稱為股權,在“轉讓出資”時按現行價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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