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在今后的商業秘密保護法起草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三點:(1)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和歸屬,侵犯商業秘密罪審判的核心是審查商業秘密的范圍和歸屬。因此,未來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應首先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和所有權,其次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和客體范圍p>
商業秘密侵權主體在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列主體的基礎上,還應明確秘密所有人內部員工的侵權行為,排除惡意報復行為。同時,商業秘密保護主體的范圍應當包括能夠產生競爭優勢、具有保密性、新穎性、示范性和價值性的所有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還應包括從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來源獲得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如客戶名單、重要決策、規劃價格等
(3)規范和完善救濟制度,做好相關法律的配套工作,在此基礎上,吸收《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第七條關于證據保全的規定,我國制定了一整套包括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在內的賠償制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是事后救濟,以實際侵權為主,而潛在侵權缺乏事前救濟的方式,這已經不能滿足高科技信息時代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從美國判例中提煉出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克服了傳統救濟的局限性。它產生于美國司法實踐,彌補了統一立法的缺陷。這一原則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具有重要意義未來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不是一部普適的法律,需要其他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有效的補充。《刑法》第219條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法的有力保障,需要修改,盡量減少靈活的條款,嚴格控制犯罪構成。這也符合“罪刑法定,減少自由裁量權”的一般要求。其次,我國90%以上的商業秘密案件與人才流動有關[35.《商業秘密保護法》應當處理好法律與勞動法的關系、商業秘密保護與人才正常流動的關系以及公民自由擇業的權利。只有處理好這種關系,才能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充分利用人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第三,為了解決《商業秘密保護法》與《國家秘密保護法》的競合問題,科技成果既可以是商業秘密,也可以是國家秘密。在兩種法律關系交叉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侵權行為是《商業秘密保護法》需要明確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1-02-02吸毒被拘留之后還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2021-01-14變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需要帶什么資料
2021-02-112020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2020-12-16法院管轄的確定
2021-01-20兩高聯合出臺危險駕駛罪司法解釋
2021-02-08交通肇事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
2020-11-20老公有外遇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2020-11-19拖欠運費孳息怎么算
2021-01-04簽訂投資擔保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23兒童在商場受傷,誰應該承擔責任
2021-03-23勞動者被裁員是怎么賠償的
2021-03-21競業限制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嗎
2020-11-28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2021-01-07意外傷害保險的條件
2020-12-21理賠公估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0-12-06投保單非親筆簽名引發糾紛怎么處理
2020-12-17怎樣才能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問題
2021-01-09樹倒塌后壓到汽車如何理賠
2021-03-18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包括哪些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