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時代,商業秘密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財富。但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漏洞給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商業秘密賠償制度是權利人獲得實質救濟的關鍵。能否得到有效的補償和保護,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本文在探討如何有效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基礎上,提出了對商業秘密及其潛在利益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思路,以期完善商業秘密的相關立法,使之更具實踐性,商業秘密作為市場交易領域的一種特殊信息,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界定為“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料和業務資料?!彪S著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增多,賠償問題日益突出。由于立法規定不詳細,如何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相關論文大量涌現。遺憾的是,目前尚未達成任何協議。因此,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鑒于此,商業秘密賠償問題不容忽視,需要進一步反思和研究[關鍵詞]商業秘密的法律問題、處罰與賠償、潛在利益。縱觀各國法律,關于商業秘密的立法主要有四種:一是民法典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法國和意大利采用這種方法。第二,商業秘密的侵權法保護。其主要方式是通過判例法將商業秘密納入侵權范圍,美國對此采取了判例法。侵權法的第一次重述是1837年在美國作出的。第三十六條是關于商業秘密的。編撰雖然不是法典意義上的法律,但在實踐中影響更大。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德國通過這種立法來保護商業秘密。第四,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立法。如1986年12月16日,臺灣專門制定了《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及其保護制度作了全面規定。我國的商業秘密及其保護主要采取第三類立法,這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但內容相對較少
建國以來,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法律法規是1986年4月12日頒布的《知識產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科技成果”。筆者認為,應當將商業秘密納入其中,但民法對商業秘密的具體規定進行調整更為籠統。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都有規定。使用商業秘密的概念雖然沒有明確界定,但顯而易見,這里的非專利技術主要屬于技術信息。我國首次正式提出商業秘密的概念是1991年4月9日修訂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66條關于商業秘密的使用。這是立法上的進步,但其含義尚未明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四條中作了界定。到目前為止,商業秘密已經被確立為一個概念。直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我國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制度才正式確立。隨著新刑法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日趨完善。但是,仍有許多方面需要改進和完善。賠償不包括潛在利益是現行法律的一個漏洞。此外,關于商業秘密賠償的規定很少,這使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即使是兩起判決相反的類似案件,也給了許多違法者可乘之機,擾亂了社會公平競爭秩序。同時,刑法等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犯罪標準低、賠償數額低也是商業秘密制度的兩大漏洞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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