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是什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取得支付結算、證券交易等身份認證信息10組以上的,期貨交易等網上金融服務
(二)取得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500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0個以上的;(四)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一)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行為的數額或者數額為犯罪數額的五倍以上的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二)其他情節嚴重的,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而使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上為概述小編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項,可以在網上致電律師進行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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