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構不設股東會,決策職能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唯一股東,即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履行。考慮到唯一股東具有獨立性,國有獨資公司的決策不能完全依賴于其他主體,《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行使股東會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第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由于投資者的授權,公司董事會具有一定的決策權。公司董事會由3-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董事長。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以下兩種監督方式值得注意
國務院于1994年7月24日頒布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根據本規定,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不設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為監督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特派員條例》,特派員是國務院派出的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監督的專門人員,并對國務院負責我相信在閱讀了以上介紹后,您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com的律師,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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