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設立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設立符合法定人數的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額在50人以下(原兩個以上股東的規定取消,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符合本章第3節和第4節的規定;舊《國有獨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入第四節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的名稱、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四)股東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因可以分期出資而增加“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式、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舊法有11條,刪去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是“有償的”)。公司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的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足額繳納(新增,注冊資本可分期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舊的《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法》取消,對注冊資本的限制統一減少,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出資(舊法為“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較為規范),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新增、擴大出資范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作為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的價值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規對估價有規定的,按此規定執行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增加了舊法“非貨幣性知識產權出資不得超過20%的限額”,擴大了非貨幣出資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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