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著作權客體不同于傳統的物。著作權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它是原創的,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它是人類客觀的精神思維,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物。它雖然具有內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沒有存在形式。著作權客體具有無形性和無形性的特征。它不占用一定的空間,不可能有真正的、具體的控制權,權利的轉讓也不需要“有形的交付”。因此,著作權是否已經轉讓,第三人并不容易知道。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知識的巨大價值逐漸被人們所認識,著作權權利的多樣性和客體的無形性,使得著作權人在特定利益的刺激下,濫用著作權,“一女多嫁”成為可能。也就是說,著作權權利的多樣性、客體的無形性等特點是著作權泛濫的前提,作品的“一妻多夫”往往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對著作權的轉讓進行一定的表示,以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這種外在表現就是著作權轉讓的登記公示制度。也就是說,我國應建立著作權轉讓登記公示制度,未經登記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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