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是法律限制的例外。(一)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二)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依法上市交易,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一)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除因司法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導致股份變動外(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除因司法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導致的股份變動外(1)董事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說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足額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導致的股份變動外(4)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票: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可能對股票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或決策過程中公司依法披露后兩個交易日內的價格(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一)內部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公司章程沒有其他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批準。同意(1)明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股東及其出資記錄,并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說明]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
(3)人民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權益時,強制轉讓,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公司章程沒有其他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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