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演唱是否侵犯著作權
網絡主播在現場演唱會獲得各種獎勵,屬于收費表演,不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構成侵犯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或者銷毀侵權復制品,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復制、傳播、表演、播放、編輯、傳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制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傳播其表演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傳播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擅自廣播、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意回避或者損害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變更作品、錄音錄像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生產、銷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直接損失是指:(一)因侵權行為直接造成著作權使用費等收入減少或者損失的損失;(二)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合理費用查處、制止和消除非法侵權行為(3)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和精神權利造成的財產損失間接損失是指被侵權著作權人在一定范圍內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權利人不能正常地將著作權用于經營活動而造成的著作權人身權利和精神權利的賠償主要是指對著作權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的人身權利的,責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以上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網絡主播在直播室唱歌會得到各種名目的獎勵,因此屬于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公平合理使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構成侵犯著作權。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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