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人有限公司沒有注冊資本,具體而言,《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實收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公司實收注冊資本的決定外,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被取消;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事項獨立約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的登記條件。除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為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公司成立時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實收資本不再登記。公司注冊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差異:1)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數額,企業實際資產數額的變動,一般不影響注冊資本的變動;企業注冊資本和實際資產允許在一定范圍內波動。企業實際資產增減超過注冊資本額20%的,應當按照實際資產額變更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適用于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法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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