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條件包括: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必須是非商業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著作權人付費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供個人學習、研究、鑒賞的,(二)介紹、評論一部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三)為了報道時事和新聞,不可避免地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等媒體上轉載、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刊播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面的時事文章,(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刊播在公眾集會上的講話,(六)翻譯、復制少量已發表的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和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復制博物館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眾收費或向表演者付費(10)復制、繪畫,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的攝影、攝像(11)中國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譯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出版發行(十二)出版的作品將以盲文出版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限制,適用前款規定,廣播電臺和電視臺上述知識是對“合理使用著作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問題的回答。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條件包括: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非商業目的。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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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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