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版權侵權的認定原則是什么要正確認定排他性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必須正確理解排他性著作權的概念,即排他性著作權的立法精神是由法律規定的,那么排他性著作權的本質是什么呢。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從歷史的角度進行了考察。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獨家出版權的本質是保護出版商的經濟利益。著作權法的歷史與傳播技術密切相關。最早印刷和銷售書籍的行業最早出現在西歐。特別是中國的造紙技術和印刷技術相繼傳入歐洲,歐洲科學的發展和文藝復興促進了教育的進步和普及。這兩個因素為圖書出版業的崛起提供了技術和社會前提。因此,書籍成為商人新的盈利業務。隨著出版業的興起,出版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開始尋求一些圖書的獨家復制權和發行權,并首先成立了一些協會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出版商幾乎不為圖書出版支付智力創造勞動。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不得更改圖書內容,否則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出版書籍并不構成一項新的工作。因為圖書完全由作者創作,圖書的完整版權由作者享有,出版社只是在一定條件下以合同的形式將作者享有的獨家出版權轉讓給作者。當然,出版社對書籍的裝幀、排版有專有使用權,但這與著作權不同。因此,通過圖書出版和合同形式,出版社只享有著作權人授予的獨家出版權,即行使獨家出版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這是出版社投入圖書傳播的回報。它是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域內的利益分配與平衡因此,從著作權法的發展來看,著作權法賦予出版者專有的出版權,這與著作權法對作者的保護是不一樣的。因此,筆者認為,對獨家出版權的保護也應從這一角度來考慮。也就是說,當足以影響出版社的經濟利益時,應視為侵犯出版社的獨家出版權。我們也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理解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具體規定。以原著原版、修訂版、縮編形式出版的,應當擴大說明。原版應以侵犯出版社獨家出版經濟利益為原則,即實質侵權原則。不應將其理解為侵犯了原版本的原始形式。對修訂版和縮編版應給予同樣的理解。因此,剽竊內容的數量不能作為判斷是否侵權的唯一依據,我們主要應在以上介紹的基礎上考慮侵權是否足以影響出版社轉載或轉載本書的經濟利益,侵犯專有出版權有相應的認定原則。相信通過閱讀以上介紹,您將對侵犯獨家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一定的法律認識。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com的律師,律師會給您一個專業的答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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