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者明知產品侵權,仍在銷售的,情節嚴重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明知是為了牟利而銷售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的,處死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認定要正確認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必須準確把握本罪與非罪的區別,而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之間的關系(1)本罪與非罪判斷銷售侵權復制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1、看行為人是否知道銷售侵權復制品屬于侵權復制品,如果不知道,有重大過失的,不構成犯罪銷售對象是否屬于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數額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與侵犯著作權罪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生產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制作者,有時是與制作者合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在客觀方面,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實踐中構成犯罪;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構成犯罪的,出賣自己制作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一種行為只能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不能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出售的侵權復制品不是行為人制作的侵權復制品,且兩種行為都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者情節的要求,應當數罪并罰;侵權復制品的銷售者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串通的,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商標侵權。本辦法所稱同一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同類商品,是指消費者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銷售渠道、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方面難以確定貨源的商品;同一商標是指視覺上沒有差異或者略有差異的商標;同類商標是指難以辨認、使消費者混淆的商標。(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商標侵權行為。這意味著,如果商品的銷售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則商品的銷售者不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然而,對于每一個銷售商品的人來說,要了解千千萬萬種商品的商標使用情況并不容易。因此,應結合實際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法律規定。(3)假冒、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分貨源的標志,其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通過商標標識起到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包裝、標簽、印章、說明書、證書等帶有商標的物品。正是由于商標是商標專用權的載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偽造、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變更注冊商標,將變更后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變更商標造成侵權。所謂操作就是將商品投放市場后更換商標。(5)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商標侵權。綜上所述,上述四項不可歸入其他商標侵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最基本特征是損害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上述知識是小編對“工廠品牌侵權,銷售者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回答,根據刑法規定,銷售者明知產品侵權,如果仍在銷售,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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