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如下:。著作權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性保護權
著作權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電影制作權,改編權,裝配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翻譯權和其他權利,可以參照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著作權人的權利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5)復制權,即通過印刷、復制、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復制一份或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七)出租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式創作的作品或者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物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權利(9)表演權,即,(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公開復制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幻燈機和其他技術設備(11)廣播權,即通過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的權利,通過有線或中繼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揚聲器或其他類似傳輸符號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聲音和圖像(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生產權,即,以電影制作或者類似的電影制作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16)匯編權,也就是說,通過選擇或者安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的一個片段整合成新作品的權利(17)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又稱著作權,分為人格權和財產權。其中,著作權人格權的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達權和禁止他人以歪曲、變造作品的方式損害作者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它以人類智慧為基礎。因此,它屬于知識產權,是一種知識產權。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我國實行自愿登記原則。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公民,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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