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原創性不僅是確定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標準,也是許多國家判斷侵犯著作權的主要依據,[16]因為只有在確認作品的原創性之后,當事人才能主張權利,權利歸屬與司法侵權也相應地涉及其中。特別是在涉及抄襲、部分復制、模仿等著作權糾紛時,往往需要判斷作品是否原創。對此,“更應該看原作是否以非原作的方式包含在被告作為侵權人的作品中”[17]。但是,要處理此案,就必須緊密結合以上幾個方面對原創性進行界定。以剽竊和剽竊案件為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衡量:
首先,排除“獨立完成”的可能性:(1)當發生剽竊和剽竊時,剽竊和剽竊作品已經存在(2)剽竊者和剽竊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獲得原作
其次,排除作品“創造性”的可能性:主要看被控作品和原作在形式上是否相似,被告可以證明其作品是如何通過原創性創作的,在著作權實踐中,原創性標準可以說是很有用的。除了剽竊和剽竊侵權,比如演繹作品和復制品的區分,合理使用、引用和侵犯著作權的界限,以及一些邊緣成果是否具有著作權,都離不開原創標準的運用。原創性標準在著作權案件中的運用無疑也是一個原創性過程,原創性是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本質屬性,也是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永恒的主題。作品原創性標準的確立是人類社會科學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是隨著版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高而深入的。原創性的界定無論在著作權立法理論上還是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希望本文的討論有助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著作權理論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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