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企業法由誰制定:國有獨資企業法屬于法律層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目前,國有獨資企業沒有法律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沒有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其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董事會任期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由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兼職,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職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聘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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