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轄的實際情況,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或者查封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前款所稱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是指大量侵權復制品存放或者隱匿營業的場所;扣押地,是指海關查獲侵權復制品的,著作權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多個被告共同提起的訴訟中,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一名被告提起的訴訟,被告侵權行為地有管轄權。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難以確定侵權地和被告住所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視為侵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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