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是否需要出資協議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協議不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但股東履行出資責任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出資問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中約定?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全體股東依照公司章程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設立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的名稱、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的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出資方式,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方式、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相同的出資方式,因此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包括以下四種:1、貨幣。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不受比例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時,從貪污、賄賂、貪污、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中取得的股權,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理。實物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需要實物所有權。如果公司投資于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可以判斷公司能否善意取得出資,這也起到了鼓勵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依照原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也必須是不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公平。股權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形式,即投資者以其他公司的股權設立公司。然而,設立股權出資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股權出資由投資者依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2)股權出資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投資者履行了法定的股權出資程序轉讓
(4)股權價值已依法評估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協議不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但股東履行出資責任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出資問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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