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更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的,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
(二)超出公司章程宗旨和經營范圍的活動(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忽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七)貪污的,私分、挪用社會團體的財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補助。(八)收取費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集資或者收受、使用捐贈、補助的,有前款行為的,沒收違法業務量或者違法所得,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國家有關機關認為需要注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注銷登記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組織籌備活動的,或者未經登記,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或者注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法律對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但社會組織違法的,他們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公民和法人可以申請設立發起人不限的社會組織。但是,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適合擔任發起人和成員。具體條件包括:(1)個人會員50人以上或者單位會員30人以上;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人。(二)有標準名稱,公司章程及相應組織有固定住所的,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的,有最低活動經費限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低于10萬元,跨省性社會團體不低于3萬元)行政區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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