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差點就死了,但不能算工傷。身患劇痛的畢女士聽了這話會不會更痛?年齡是畢女士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攔路虎”嗎?這是很多網友無法理解的,也是此次事件的焦點
對于工傷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認定為工傷。可見,法律沒有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限制工傷保險范圍的依據,在年齡方面,勞動法只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童工,不限制“超齡”后繼續工作所享有的權益。根據法律上不加禁止的自由原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仍然有工作的權利,應當享有相應的法定權利。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在任職期間,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妥善處理。”。貴賤之間沒有區別。畢女士超過退休年齡繼續留在環衛崗位的,還應享受工傷保險畢女士所在單位的領導知道法律規定后,可以補足工傷保險,也可以在單位知道應該補足的情況下蒙混過關,但幸運的是,沒有人檢查,也沒有人抱怨。一旦發生事故,所謂的“超齡規定”就被擱置一邊,許多工人承認自己運氣不好。《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預繳。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預繳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如果用人單位不還款,社保經辦機構應依法追償
畢女士的經驗提醒有關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同時也提醒一些因為擔心收入而放棄社會保險的上班族。根據《社會保險法》,享受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共同繳納。他們將在最困難的時候幫助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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