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其主要責任的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范圍將從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使更多的職工受益。同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造成本人傷亡的行為,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應作哪些調整根據原條例,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標準為48-60個月,為統籌區域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新規定,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的20倍,提高了一次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如按原規定,2009年一次性死亡賠償金為3-4萬元,平均10.24萬元,合肥市為16.67萬元;根據新規定,賠償金為34.35萬元。新《條例》還規定,一次性傷殘津貼標準將根據傷殘程度提高3至1個月工資。上述調整大大提高了受傷職工的待遇,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哪些基金項目,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預防工傷的宣傳培訓費用納入了預算基金。同時,將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區外就醫交通住宿費”、“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改為工傷保險基金,統一規范了工傷職工待遇標準,保障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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