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時間算工傷嗎?
一般來說,午餐時間的傷害不屬于工傷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傷。如果領導要求他們在午餐時間加班,則可視為工傷,否則不相關:一般工傷的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一)醫療費用(一)要求:工傷治療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清單》、《工傷保險藥品清單》的規定,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注: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需持服務協議到醫療機構就診
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機構同意受傷職工在總體規劃區外就醫。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標準: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注:根據地方法規,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定額標準。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標準: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注: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離休工資期間分類目錄》確定離休工資期間不同的地方,但確定的科室和程序都是按照當地規定的(6)護理費用<1。標準:(1)停產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2)殘疾人需要護理的,不能完全自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安排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為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用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七)項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津貼發放:一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每月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殘疾津貼的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數額的,應當補足差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職。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殘疾津貼的,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按傷殘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注: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如果我的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標準:一次性傷殘津貼:5級傷殘18個月,6級傷殘16個月;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殘疾津貼。5級傷殘為員工工資的70%,6級傷殘為員工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殘疾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殘疾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勞動關系終止或者終止時,以統籌地區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注:個人工資是指受傷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職業病前12個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我的工資低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標準:一次性傷殘津貼: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8級傷殘11個月工資,9級傷殘9個月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工資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按統籌地區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注:個人工資是指受傷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職業病前12個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我的工資低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1) 喪葬補助標準:六個月統籌地區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標準(1)對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由已故職工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主要生活來源(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每月10%,根據上述標準
(3)經批準的受扶養親屬養老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
(1)職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合法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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