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的概念,又稱工傷、工傷、工傷和工傷,第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一)因工負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2)在工作時間之前和之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3)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受傷(4)痛苦因職業病(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失蹤(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負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三)曾在部隊服役,因戰爭、因公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復發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6種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3種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除工傷案件外,我國對工傷的判斷基本上貫穿因果關系松散原則,即只要工作構成了工傷發生的條件,就視為具有因果關系。比如在正常上下班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就應該認定為工傷,這體現了工傷保險盡可能保護職工職業風險的原則。因此,在沒有關于工傷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在面對是否屬于工傷的爭議時,也應該堅持這一原則進行推理和判斷,在一些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很難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關于工傷的爭論也很多,尤其令人心碎。這就需要專業律師的專業能力。如果上述知識無法解答您的疑問,您可以在律霸.com上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幫助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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