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清算,實現債權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它明確規定: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發生貶值、滅失、毀損、滅失的,股東應當在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造成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損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法人登記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登記的,不能進行清算,股東應當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因此,需要明確的是,公司被撤銷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進行清算。因清算不及時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清算責任,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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