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馬先生是張鄉牛兒農機配件廠的員工。2005年4月25日19時30分許,馬某下班后騎著兩輪摩托車回家。當他到達相公莊鎮牛推村北時,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與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農用三輪車相撞。結果,馬某腿部受傷,左腿截肢,肇事者逃脫。2005年11月21日,張*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證明:馬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摩托車損壞,車輛逃逸。2005年11月28日,馬某向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鑒定工傷。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馬某無證駕駛無證摩托車違反治安管理為由制作了《工傷認定書》,認定馬某不是工傷。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張*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張*市人民政府維持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2006年2月27日,馬某向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并責令其在聽證后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書[聽證情況],張*市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身為張*市牛兒農機配件廠職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機動車撞傷,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但作為治安管理處罰主體的公安機關并未對其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在公安機關未將原告行為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下,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稱為違反治安管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人身傷害,不認定為工傷的,適用工傷認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撤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撤銷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并對馬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點評與分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造成的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有兩種意見。原因之一是無證駕駛無證摩托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無證駕駛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證駕駛不上路,就不會發生事故,避免傷害,因此,無證駕駛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不承認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工傷應當認定,理由是:馬某作為企業職工,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其情況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且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的除外責任條款,故應認定工傷。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出了十種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六條列出了三種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一般來說,職工的傷害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不排除在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之外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符合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但不能根據第十六條的排除性規定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馬某的情況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認定為工傷”。關鍵是無證駕駛造成的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不認定工傷”排除條款的要求。“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員傷亡”是什么意思?筆者認為,“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是指受傷員工本人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中的行為,該行為與員工傷亡有必然聯系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另一種是主管部門的明確鑒定,兩者必須同時擁有,否則,只要職工傷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應認定為工傷。職工是否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處理工傷案件時無權自行認定。就本案目前情況來看,馬某雖然是無證駕駛摩托車,但公安交警大隊只是出具了“事故證明”,證明馬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肇事車輛逃逸。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尚未查明和處理。由于肇事者逃逸,無法確定馬某受傷與無證駕駛摩托車之間的直接必然因果關系。因此,馬某的情況不在排除條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不認定為工傷”中。只要具備認定工傷的其他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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