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25%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何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每年轉讓25%,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p> 《公司法》對董事長的選舉有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由三人至十三人組成;但是,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除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規定?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未連選或者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少于法定人數的,可以連選連任,原董事在改選后的董事就任前,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主席的選舉應當遵循什么程序(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主席后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按票數表決產生。(3)也可以規定由哪些股東按股東出資比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原董事仍應當依法履行董事職責,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董事長辭職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新主席不一定需要原主席辭職,新主席可以在任期屆滿后選舉產生。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此,大選只能在任期結束時舉行。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首席財務官向經理提出辭職,并報董事會審議。新任財務總監的任命由經理提出,并提交董事會決定。對于企業而言,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經營的核心人物,是實現董事會目標的執行者。一個優秀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可以讓瀕臨破產的公司起死回生,因為一個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僅要有出色的業務能力,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財務和法律認知水平。因此,對于那些想成為高管的人來說,及時了解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建議多咨詢律師。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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