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表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傷害程度(4)填寫說明: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晰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在申請人主頁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在診斷時間一欄,按職業病診斷時間填寫職業病患者;如有傷亡,應按初步診斷時間填寫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從事的工作、受傷原因、受傷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填寫單位、危害作業、起止時間、診斷結果。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職工受傷時醫療機構出具的第一份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受傷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據,應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據:(1)員工死亡時,應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明。
(3)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發生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明,疾病猝死或者搶救無效,應當在48小時內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退伍軍人因戰爭或者因公致殘,舊傷復發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書提交
7。在申請事項一欄中,應當注明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并簽名。用人單位意見欄中,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申請工傷,填寫的信息是否真實,經辦人應當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填寫是否受理的補充材料或者意見。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審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書面通知《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補充、更正材料后受理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審計需要對意外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鑒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屬于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中止
工傷認定的決定需要由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暫緩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決定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工傷認定的,并書面通知職工或其近親屬和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工傷認定結論送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發給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和《不認定工傷決定書》參照民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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