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五十六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工傷認定辦法》,并于2010年12月31日第1條同時廢止,依法進行工傷鑒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工傷認定。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依法進行第四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五條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鑒定。
第六條工傷申請識別,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2)工傷后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決定是否驗收;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后,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調查核實,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下列調查核實工作:,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2)依法查閱工傷認定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做好調查記錄(3)錄音、錄音,與工傷鑒定有關的錄像、復制材料。調查核實證據的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工作,并如實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不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舉證部門重新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統籌地區的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二)為有關人員保守信息。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證,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十九條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用人單位全稱、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二);p> (三)受傷部位、事故發生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者職業病名稱、受傷過程和確認情況,醫療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工傷或者將工傷認定為工傷的依據(5)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期限(6)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決定是否認定工傷或將其視為工傷(1)用人單位全稱性別姓名、職業、身份證號碼(2);p> (三)不認定工傷或者不作為工傷處理的依據;(四)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期限;(五)作出不承認或者不作為工傷處理決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決定和不認定工傷決定,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專用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具體裁定前,暫緩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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