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工傷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負傷;(二)從事預備工作時因工負傷或在工作時間前后完成與工作有關的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4)患職業病(5)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傷或因事故失蹤外出工作(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認定工傷的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傷害: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
(3)曾在部隊服役的職工,因戰爭或者工作負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到用人單位后又發生工傷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種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工傷除外)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吸毒;(三)自殘、自殺;第十七條(申請鑒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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