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關系在公司法中的含義是什么關聯關系是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然而,國有控股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受國家控制而相互關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可以在有半數以上非關聯董事出席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非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少于3人的,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相關知識:關聯關系的定義雖然我國的關聯法律都涉及關聯交易,關聯關系沒有明確的定義。例如,會計法并不強調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于記錄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實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本法律定義并不適用于會計法。盡管? 《證券法》中也有許多規定,但由于只適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不具有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確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然后重點調整市場主體的各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為如此,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作出了基本規定,并提出了規范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系作了基本界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但是,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僅因為受國家控制而相互關聯。”這是《公司法》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目標、承擔自身使命的有力措施
事實上,公司法中的關系也得到了充分的理解,但股東要為自己公司的相關利益而戰,不能對公司造成損害。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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