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傷認定辦法自2011年再次修訂后,變化不大。有關法律知識的具體規定,請參見下文?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制定本辦法?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勞動者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補償,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決定是否驗收;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全部補正。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職務證明。第十一條? 在工傷認定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可以開展以下調查核實工作:(1)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做好調查記錄(3)記錄、錄音、錄像、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工作,如實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不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發證部門重新提供。第十四條? 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統籌地區的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以上為最新版本的工傷認定辦法。可見,《工傷認定辦法》對各類工傷認定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于工傷認定,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仔細閱讀或聯系相關專業律師尋求幫助。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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