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對員工失誤造成的損失負責,視具體情況而定。故意造成的,給予全額賠償;因過失過重造成的,應當給予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員工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通常發生在員工離職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和實際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此時,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主要依據民法通則,而實際損失是主要的參照標準
(1)用工期間造成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不僅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因此,一旦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是由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受害人和勞動者的管理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讓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等于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不符合公平原則。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一切經營風險轉移給勞動者,這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是不合理的,如果還有什么你不明白的,您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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