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為關閉。這是我們發現的關于“走出去”概念的唯一法律規定業務”。因此,我們認為“關閉”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關閉”的條件應當是:一是依法停止經營活動;第二,企業不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期限的關閉,即關閉,是指公司因故關閉;第二,如何準確認定企業法人的“關閉”問題,在我們看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歇業”:
(1)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后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一年內停止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院第一次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企業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時(三)法院第一次采取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企業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我們認為,對企業法人“停業”時間的控制,應當以人民法院在審判或者執行過程中首次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鑒于在執行完畢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財產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在此期間可能會有新的比例申請人,有必要明確“停業”基準時間。基準時間應當是法院第一次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時間。也就是說,在基準時間之前符合上述“關閉”標準的,可以按比例分配,而在基準時間之后符合“關閉”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關閉并不等于公司注銷,而公司的撤銷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如果您還有疑問,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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