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于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jù)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xiàn)勞動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場規(guī)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xié)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jù)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二、調崗時能否調薪
如果單位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也可以同時調整其勞動報酬?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如果變更勞動報酬也需雙方協(xié)商一致。
既然在具備“充分合理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那么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意味著也可以對勞動報酬進行單方調整呢?
工作崗位調整后,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調整勞動報酬,應如何處理?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付出勞動換取相應對價(即薪酬待遇)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的工作崗位往往對應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崗位與勞動報酬就像是一輛車的兩個車輪,從來都是結伴而行的。
可以說,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調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否則,對用人單位而言,工作崗位的調整就失去了現(xiàn)實意義。
筆者認為,勞動報酬的變更應當附隨于工作崗位的變更。崗位變更的,相對應的勞動報酬也可以進行變更。
勞動者的崗位調整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新崗位所處的崗位和薪酬體系的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不接受能否視為曠工
勞動者不服從單位的調崗,不去新的工作崗位就職,是否可以認定為曠工,從而依據(jù)勞動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實踐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單位上班,還有一些則是每天到單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崗位上。
那么勞動者的上述行為能否認定為曠工,實踐中一直有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的仲裁或者判決結果也并不一致。
對第一種情形,在實踐中存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決定不合法,勞動者不到單位上班屬于合理的對抗,不能認定為曠工。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動者不服調崗和拒不出勤沒有必然關系,法律沒規(guī)定不服從調崗就可以不出勤,勞動者有其他救濟途徑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的調崗不合法,勞動者也應到單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則就可以認定為曠工。
對于第二種情形,在實踐中亦存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管用人單位的調崗是否合法,勞動者都應當?shù)叫碌膷徫蝗温殻駝t,即使勞動者每天還去單位,仍可認定為曠工。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不合法,那么無論勞動者是否到新的崗位任職,只要勞動者去單位上班,就不能認定為曠工。
對于上述兩種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為曠工,筆者認為,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是否合法。
在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崗位的這一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勞動者不去新的工作崗位任職,不管勞動者是否去單位上班,都可以認定為曠工。
而在用人單位調崗不合法的情形下,勞動者不去單位上班或者雖到單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崗位任職,都不可認定為曠工。
但是,由于是否合法屬于事后的認定,因此對勞動者來說,應當及時采取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以消極的不去上班來對抗。
否則一旦企業(yè)的調崗獲得認可,就會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三、為了加強用人單位對企業(yè)的自主管理,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以下情形出現(xiàn)時勞動者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變化;
2)出現(xiàn)了重大的法律事實;
3)用人單位根據(jù)市場變化調整發(fā)展方向和競爭的。
綜上所述,調離崗位其實是屬于勞動爭議的,并且我們可以根據(jù)自身條件來決定要不要配合公司的崗位調動,公司是不可以強制把人調離崗位的。一般有上述的情況時,公司是可以實行崗位調動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歡迎到律霸網(wǎng)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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