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同情形,清算主體(即全體股東)首先應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注冊資本不真實的,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公司被注銷,意味著公司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公司債權人自然可以要求股東對不真實的注冊資本承擔責任,股東應當以其出資額而非出資額清償公司債務,依照行政法規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責任與注冊資本的責任相同,公司成立六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業、停業或者自愿停業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后連續三個月,依照行政法規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對于前一種情況,如果公司成立后不開業,就意味著不從事商業活動,自然不存在債務關系。后一種情形,在營業執照被吊銷后,股東不清償公司債務,自愿提前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公司破產、解散、清算后,因不申請注銷登記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令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既然公司已經處理了債權債務,股東就不存在逃避法律和合同義務的問題。公司解散后,股東不清算公司,私分公司財產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清償;(5)不進行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實際上,企業并不是故意參加年檢的。他們中的一些人從事非法活動或缺乏有效的法律條件使公司繼續存在。他們有的負債累累,故意不參加年檢,等待吊銷營業執照,從而逃避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未經年檢就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應當注意其擁有無私的分支機構財產的情況。如果存在,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侵權賠償責任
Vi.因非法使用被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變造營業執照的,說明營業執照是虛假的,根本不存在法人資格。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要求賠償。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公司,其行為不侵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要求股東清償公司債務,上述清算主體的責任不超過清算責任和一定范圍內的清算責任。對于前者,如果他們拒絕償還,他們的財產可以依法執行;對后者,逾期不履行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債權實際損失的,債權人的損失由相應的股東承擔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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