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實填寫《勞動能力認定確認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復制、復制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病歷(或者病歷摘要),(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三)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提供經國務院批準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市衛生局承擔的職業病診斷工作,以及職工工傷鑒定表、病歷、檢驗報告等資料。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業病、疾病和非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鑒定傷殘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個人也可以按規定程序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報。(4)因精神病勞動鑒定提供精神病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即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京醫科大學第六醫院、安康醫院。到回龍觀醫院、北京醫科大學第六醫院、安康醫院就診的,除提供診斷證明外,還需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在各區(縣)精神病醫院住院的工作人員,除提供病歷和詳細治療記錄外,還應提供上述專科醫院之一的診斷證明。監護人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上簽名
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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